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6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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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6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醫師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60號原告 吳建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間因醫師法事件,對於民國108年8月30日本院108年度簡字第60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98條之2第1項、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費用,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書記官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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