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93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93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93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莊瑞
莊季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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