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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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聲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聲字第194號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8年度存字第2064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陸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2588號民事假扣押裁定,為擔保假扣押之執行,曾提供新台幣6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8度存字第2064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本院假扣押執行相對人所有財產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取得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甲○○○所簽具同意書及臺灣省臺南市東區戶政事務所之印鑑證明各一份,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為此爰以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請求裁定准予發還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2588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影本、98年度存字第2064號提存書影本、取回提存擔保同意書以及臺灣省臺南市東區戶政事務所之印鑑證明各一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執全字第1214號(含98年度裁全字第2588號假扣押裁定卷)假扣押執行卷宗、98年度存字第2064號提存卷等卷宗審核屬實,故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書記官鍾佳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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