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57號原告 林杉桂 原告 洪惠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複代理人 謝逸文 律師被告 陳建築 訴訟代理人 曾仰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