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159號債權人蘭開夏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官范富子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劉秀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對債務人劉秀鳳積欠社區管理費之證明文件(例如:催繳明細單…等)。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書記官廖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