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6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6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醫療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62號原告 王甯加 即大學眼科診所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 律師複代理人 許佩霖 律師被告桃園縣政府代表人 吳志揚 訴訟代理人 楊正偉
張芳梓 葉銘蒼 上列當事人間醫療法事件,原告不服民國102年5月7日衛生福利部(原為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辯論終結後,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錢建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書記官劉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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