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3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貓空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其釋明所請求之欠款新臺幣壹佰玖拾萬元是否均巳屆清償期?(未到期之債務,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