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146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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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14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14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丁○○複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臺灣電波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設臺北市法定代理人甲○○住臺北市相對人即債務人丙○○住同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伍拾肆萬貳仟陸佰玖拾壹元及美金陸萬零陸拾叁元捌角壹分,及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各如附表所示年息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