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七年度附民字第六三一號原告甲○○被告 蔡秉澄 (原名乙○○上被告因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三四四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高偉文
法官林欣苑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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