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31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正南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正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正南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 陳奉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1年11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10120222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聲請人之聲請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
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曾仁勇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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