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0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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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01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己○○
丁○○共同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丙○○
戊○○辛○○庚○○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拾柒萬玖仟肆佰捌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經本院90年度重訴字第649號、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1年度重上字第174號、本院92年度重訴更字第3號及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4年度重上字第99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如附表所示,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吳美鳳【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377,586元││├─────────────┼─────────────┼──────────┤│第一審送達費用│1,901元││├─────────────┼─────────────┼──────────┤│共計│379,4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