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7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7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72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鍾易 霖債務人鍾 宜忠 債務人 阮春貴
一、債務人阮春貴、 鍾宜忠鍾易霖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壹佰叁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阮春貴、鍾│自民國105年│至民國106年│年息百分之一點│││265134│宜忠、鍾易│11月01日起│04月19日止│一五│││元│霖├──────┼──────┼───────┤││││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04月20日起││一五│└──┴───┴─────┴──────┴──────┴───────┘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阮春貴、鍾│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65134│宜忠、鍾易│2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霖│││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