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附民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簡附民字第137號原告 陳柏蒼 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 律師被告 楊晸良
林淑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勞安簡字第5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其證據,均引用如附件原告提出之書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陳柏蒼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勞安簡字第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在案,此有該判決1份在卷可稽,則原告既為上開刑事案件之「被告」,而非「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其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自有未合,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苑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