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3年度訴字第726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訴字第726號

原告昌億興有限公司

代表人 邱淑敏

             送達代收人  林佩玟

訴訟代理人 何金陞 律師

複代理人 鍾承哲 律師

被告新竹縣政府

代表人 楊文科

訴訟代理人 沈政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工廠管理輔導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6日辯論終結。茲因言詞辯論終結後兩造復具狀陳報證據資料,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並定114年4月1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審判長法官楊得君

法官李明益

法官高維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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