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訴字第726號
原告昌億興有限公司
代表人 邱淑敏
送達代收人 林佩玟
訴訟代理人 何金陞 律師
複代理人 鍾承哲 律師
被告新竹縣政府
代表人 楊文科
訴訟代理人 沈政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工廠管理輔導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6日辯論終結。茲因言詞辯論終結後兩造復具狀陳報證據資料,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並定114年4月1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審判長法官楊得君
法官李明益
法官高維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