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度訴字第1145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

112年度訴字第1145號

原告 王俊傑

王怡梅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熊依翎 律師

李柏寬 律師

被告臺北市政府

代表人 蔣萬安 (市長)

訴訟代理人 洪大植 律師

參加人東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邱福地

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法官傅伊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書記官方信琇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