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度訴字第1145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112年度訴字第1145號原告 王俊傑 王怡梅 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熊依翎 律師 李柏寬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代表人 蔣萬安 (市長)訴訟代理人 洪大植 律師參加人東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邱福地 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法官傅伊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書記官方信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