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20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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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2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9205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務人 陳文秀 債務人 陳藍連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壹仟玖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零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文秀邀陳藍連治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86年8月
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70,000元,並訂「中期房屋借款約定書」乙紙,約定利率為年息、依債權人房屋貸款基本放款利率加1.75%、機動計算,按月繳納本息;並約定借款分84期攤還,但月付金以144期為計算基礎,最後一期長還全部剩餘之本金及利息餘額。
(二)詎債務人等對前開債務自87年10月1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屢經催討無效,債權人乃依借款約定書之約定,主張所負債務全部到期,嗣經部分受償後,現債務人等尚欠債權本金101,921元,及如上開請求金額所述之利息、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