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附民字第6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6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674號原告臺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梁琴 被告 孫瑟君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0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依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050號刑事案件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被告乃係任職原告公司並經派駐在位於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世紀風華」社區,擔任秘書期間,侵占其業務上所代為保管之該社區住戶所繳納之管理費、住戶所繳納之裝潢施工保證金暨社區機電廠商專款之零用金款項合計新臺幣2,313,455元。準此,受有損害之人即為「世紀風華」社區及該社區之住戶,是縱原告事後已先行賠償「世紀風華」社區之損失,而對被告取得民事上請求權,亦未因此即成為犯罪之被害人。揆諸上開說明,自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為附帶請求,是本件原告之訴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蔡榮澤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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