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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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524號聲請人 周魏玉愛 (即 周烱勳 之繼承人)代理人 林劍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下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9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思璟┌─────────────────────────────┐│附表:105年度除字第52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0NC0000000-0│1│100│├──┼────────────┼───────┼──┼──┤│0002│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1│60│├──┼────────────┼───────┼──┼──┤│000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696│├──┼────────────┼───────┼──┼──┤│0004│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