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3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3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3619號債權人新義美大樓管理負責人法定代理人 黃秀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明城陳明山陳明浩張翊庭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新義美大樓推選黃秀緞為管理負責人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會議紀錄」(應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8條第3項或29條第6項之規定)。
二、新義美大樓向主管機關報備黃秀緞為管理負責人後之核備公文函(影本即可)。
三、債務人住址:桃園市○○區○○路000號3樓、7樓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四、債務人陳明城、陳明山、陳明浩、張翊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具狀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
六、社區住戶欠繳管理費明細表(載明欠費之住戶姓名、欠費期間、金額、總金額等)。
七、001791號催告函之回執。
八、社區住戶規約或繳交管理費辦法(須載明每月繳交管理費7000元之依據)。
九、應具狀敘明:應繳交管理費7000元,究係何一月份或期間之管理費?
十、更正聲明為:○○○於繼承被繼承人 戴節容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
十一、被繼承人戴節容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十二、被繼承人戴節容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填寫範例填寫,且須載明製作人為何人,同時載明係依民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十三、陳報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十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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