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446號債權人 林福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蕭保元 (即 蕭國進 之繼承人)、 蕭百佑 (即蕭國進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確認支票票號FA0000000、FA0000000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三、提出繼承系統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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