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3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3616號債權人新義美大樓管理負責人法定代理人 黃秀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菊香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新義美大樓推選黃秀緞為管理負責人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會議紀錄」(應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8條第3項或29條第6項之規定)。
二、新義美大樓向主管機關報備黃秀緞為管理負責人後之核備公文函(影本即可)。
三、債務人住址:桃園市○○區○○路000號3樓、7樓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四、債務人張菊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具狀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
六、社區住戶欠繳管理費明細表(載明欠費之住戶姓名、欠費期間、金額、總金額等)。
七、001786號催告函之回執。
八、社區住戶規約或繳交管理費辦法(須載明每月繳交管理費7000元之依據)。
九、應具狀敘明:應繳交管理費7000元,究係何一月份或期間之管理費?
十、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