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6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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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62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吉昌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吉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6852號審理,於102年11月5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102年12月6日判決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聲請書附表編號1應變更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聲請書附表編號1所示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應更正為「是」),此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綜上論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駿勳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附表:受刑人劉吉昌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年7月18日│101年7月18日│102年7月24日(│102年6月月中旬│││││聲請書誤載為102│某日│││││年7月25日)││├───────┼────────┼────────┼────────┼────────┤│偵查(自訴)│臺北地檢101年度│臺北地檢101年度│新北地檢102年度│新北地檢102年度││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377號(│毒偵字第2377號(│毒偵字第4963號│毒偵字第25070號│││聲請書誤載為102│聲請書誤載為102│││││年度毒偵字第5260│年度毒偵字第5260│││││號)│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審簡字第│102年度審簡字第│102年度簡字第63│102年度簡字第68││事││934號│934號│63號(聲請書誤載│52號(聲請書誤載││實││││為102年簡字第63│為102年度簡字第││審││││95號)│852號)││├─────┼────────┼────────┼────────┼────────┤││判決日期│102年7月26日│102年7月26日│102年10月9日│102年11月5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審簡字第│102年度審簡字第│102年度簡字第63│102年度簡字第68││決││934號│934號│98號│52號││├─────┼────────┼────────┼────────┼────────┤││確定日期│102年8月13日│102年8月13日│102年11月13日│10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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