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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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432號聲請人 陳玉霜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一、至股票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公司辦理掛失通知之證明文件正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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