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0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0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003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邱朝成
邱森彬
張玉霞
一、㈠債務人邱朝成、邱森彬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伍
萬零伍拾捌元,及如附件附表序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債務人邱朝成、張玉霞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貳
仟玖佰參拾陸元,及如附件附表序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邱朝成邀同債務人邱森彬、張玉霞為連帶保證人
,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50,058元、92,936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邱朝成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邱森彬、張玉霞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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