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98號上訴人即被告多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謝碧菁 被上訴人即原告 闕秀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9月29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9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18萬8800元(即原判決判命被上訴人向上訴人給付700萬元之同時,上訴人應移轉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予被上訴人之不動產交易價額1468萬元+原判決判命上訴人多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被上訴人給付之50萬8800元數額=1518萬8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85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怡嫺附表一:
建號坐落基地門牌號碼權利範圍嘉義市○路○段00000○號嘉義市○路○段000○000地號嘉義市○區○○○路000○00號全部附表二:
地號面積權利範圍嘉義市○路○段000○000地號77平方公尺全部嘉義市○路○段000○000地號23.02平方公尺10000分之473嘉義市○路○段000○0地號10000分之395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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