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0675號債權人 張永昌 上列債權人張永昌因與債務人 王景星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永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所提出之「借款契約(借據)」影本所示,借款期間為108年12月30日起至118年12月30日止,尚未屆期,請具狀釋明提前請求返還之依據?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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