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0607號債權人 廖冠華 上列債權人廖冠華因與債務人 陳曉瑩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廖冠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0607號債權人 廖冠華 上列債權人廖冠華因與債務人 陳曉瑩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廖冠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