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0680號債權人 陳國建 上列債權人陳國建因與債務人 張藤耀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國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利息自民國106年10月1日起算之基礎為何?(本件三紙本票均未載到期日,應敘明於何「年月日」提示該本票?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抑或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否則應將利息起算日更正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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