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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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審易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易字第828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順義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7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順義被訴強制罪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羅順義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就涉犯強制罪部分,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書記官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