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7號聲請人 王文寬 即智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智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智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王文寬為智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智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智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故向本院陳報清算終結,並經徵得王文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同意擔任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王文寬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意書、各項簿冊及文件清單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8號呈報清算人、102年度司司字第8號呈報清算終結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