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766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三之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並與附表編號一、二所犯之罪所減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時間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三之罪,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二所犯之罪所減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陳春秋法官張傳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真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