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5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53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鄭銘燊 即鄭綜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肆仟壹佰玖拾元,及其中陸萬捌仟伍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