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603號聲請人 魏兆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淏琴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本票提示日為何?請具體載明年、月、日。(付款之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