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958號
聲請人 陳謙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胡玉典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958號
聲請人 陳謙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胡玉典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