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79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958號

聲請人 陳謙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胡玉典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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