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30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五號
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對相對人所發如後附台北郵局第六○九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清償借款假扣押事件,以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台北郵局第六○九號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逾期即依法聲請取回擔保金,茲因上開存證信函原件以「遷移新址不明」為由遭退回,經聲請戶籍謄本查知相對人並未遷移戶籍處所,惟聲請人仍未能知悉其住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本院九十年裁全字第一二四二號民事裁定、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四二四六號提存書、存證信函、信封(均影本)及戶籍謄本各一件為證。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佩韻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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