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3號原告 莊靜宜 被告 曾瓊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6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莊政達
法官李音儀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翊學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