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56號原告 林采嫻 被告川貿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53,971元【計算式:資遣費388,633元+預告工資38,874元+退休金316,176元+特休未休工資426,318元-前已給付資遣費16,030元=1,153,971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惟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161元(計算式:12,484元×1/3=4,16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書記官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