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76號上訴人 楊尊賢
楊尊良
楊尊庶 被上訴人 楊尊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29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87,809元(計算式:1,135,520元+15,392元+113,552元+2,123,345元=3,387,809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8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1,841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書記官林彥丞附表:原判決主文第一項、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原判決附表一編號①、②所示土地之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940元/㎡×(面積10,256㎡+33,836㎡)×權利範圍10/365=1,135,520元原判決主文第三項、第四項訴訟標的金額7,696元+7,696元=15,392元原判決主文第五項訴訟標的價額原判決附表一編號③、④所示土地之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940元/㎡×(面積10,256㎡+33,836㎡)×權利範圍2/730=113,552元原判決主文第六項訴訟標的價額原判決附表一編號⑤所示土地之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500元/㎡×面積606.67㎡=2,123,3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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