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2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2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簡上字第23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新竹簡易庭98年度審竹簡字第851號,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第一審判決(聲請案號:98年度毒偵緝字第61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按被告於第二審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簡易判決處刑不服而上訴者,得準用上開規定,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經本院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在卷可稽,爰不待其陳述而為一造辯論判決,合先敘明。
二、本案經本院合議庭審理結果,認本院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原審判決書所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均與本庭所認定者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被告雖具狀提起本件上訴,惟全然未予敘述理由,復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時均未到庭,本院認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71條、第
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宏兆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朱美璘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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