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3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3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36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奕璋 即宏鈺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卓陳麗華 即傑力工程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第3款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查聲請人對債務人卓陳麗華即傑力工程行請求發支付命令,依上開規定,應具體表明。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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