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9995號債權人 黃韻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洪振興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車輛鑑定費用之相關資料(如收據、發票)?㈡提出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工作損失、精神撫慰金等請
求之計算式及相關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