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DUANGKHENTONTRAKAN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毛重零點參捌公克,鑑驗用罄零點零零貳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106年11月間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經不起訴在案,而於被告處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違禁物,爰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復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前開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嗣被告執行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7年9月26日釋放出所,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緝字第398號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含袋毛重0.38公克,鑑驗用罄0.0026公克),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考,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因鑑驗所耗損之上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再者,盛裝前開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等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無法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裕芷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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