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5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5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505號債權人高雄市美濃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債務人 童曾玉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
┌──────────────────────────────┐│新台幣275,000元│├─────────┬────┬─────────┬─────┤│請求利息期間│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年利率│├─────────┼────┼─────────┼─────┤│107年12月14日起至│2.944﹪│108年01月14日起至│左列利率之││108年06月13日止││108年06月13日止│2.944﹪│├─────────┼────┼─────────┼─────┤│108年06月14日起至│4.977﹪│108年06月14日起至│左列利率之││清償日止││108年07月13日止│2.944﹪│││├─────────┼─────┤│││108年07月14日起至│左列利率之││││清償日止│4.977﹪│└─────────┴────┴─────────┴─────┘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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