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33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35號

聲請人浤倡興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瓊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佳男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蔡佳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再次確認本件聲請人為浤倡興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還是許瓊丹,並具狀提出記載正確聲請人與正確署名之聲請狀(按公司法第1條第1項意旨,公司與自然人為不同法人格,以公司為名所為之法律行為,不得僅以自然人名義或署名為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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