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413號聲請人 王世南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本票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6紙聲請公示催告,惟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3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繳,逾期即予駁回,此項通知已於102年8月2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本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