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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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6號原告 李建達 訴訟代理人 林國一 律師被告李 黃雪娥
李美賢
李貞賢
李慧賢
李昭賢
李幸賢
李月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就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 李金龍 之遺產,其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配方式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訴訟費用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事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為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兩造之被繼承人李金龍於民國110年10月9日過世,兩造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子女,兩造之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李金龍之遺產如附表一所示,又被繼承人李金龍未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兩造亦無不分割遺產之約定,且無法就遺產分割方法達成協議,爰依法請求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之答辯:㈠被告 李黃雪娥 、李美賢、李貞賢、李昭賢、李幸賢、李月治
均未到庭亦未以書狀表示意見。㈡被告李慧賢具狀表示:被繼承人並未就遺產立遺囑指定分割
方法,主張附表一所列遺產應全由母親即被告李黃雪娥繼承,以保障其日後生活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及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同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830條第2項亦有明文。再按共有物之分割方法,可由法院自由裁量,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為適當,法院應斟酌當事人意願、共有物之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形而為適當之分割,不受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最高法院51年臺上字第1659號、68年臺上字第3247號判例參照。㈡經查,兩造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子女,嗣被繼承人於110年10
月9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列之遺產,兩造為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兩造均未拋棄繼承,亦未約定不分割,又無法律規定不得分割情形存在,然兩造迄今未能協議分割遺產等節,為原告所不爭執,並有戶籍謄本、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稅參考清單、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機器腳踏車行車執照影本等件在卷可稽(本院111年度家調字第144號卷第11至81頁),自堪信為真實。則兩造就本件遺產如何分割,無法達成協議,而本件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則原告請求分割附表一所列之遺產,即無不合。
㈢被告李慧賢固主張應由被告李黃雪娥受分配全部遺產等語,
惟未獲其他繼承人之同意,且與兩造所應受分配之法定應繼分不符,是其主張尚屬無據。
㈣本院斟酌本件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間之利益
及公平,認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由兩造按附表一「分配方式」欄所示之方式分配,符合共有人之利益、公平性及經濟效用,從而,應認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尚屬公允,堪予採納。準此,本院認被繼承人之遺產以如附表一分配方法欄所示之方法進行分割,應屬公平妥適,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原告所提分割遺產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就分割遺產部分之起訴雖於法有據,然被告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且本件分割結果,繼承人均蒙其利,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負擔自以參酌兩造就系爭遺產應繼分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爰酌定裁判費之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並依上訴利益繳交第二審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喬琳附表一:被繼承人李金龍之遺產編號遺產種類所在地或名稱權利範圍或價值分配方式1土地嘉義市○○段0○段00○00地號全一、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二、存款部分並准各自依所得分配之金額向金融機構領取2土地嘉義市○○段000○00地號14分之23土地嘉義市○路○段000○00地號100分之154土地嘉義市○路○段000○00地號100分之105存款合作金庫銀行北嘉義分行-活存2,751元6存款合作金庫銀行東嘉義分行-活存/證券戶94元7存款合作金庫銀行南嘉義分行-活存42元8存款第一商業銀行新西分行-活存716元9存款彰化銀行嘉義分行-活存4,698元10存款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嘉義分行-活存138,906元11存款嘉義站前郵局-存簿儲金71,474元12存款玉山銀行嘉義分行-活存702元13存款合作金庫銀行-支票存款186元14存款京城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107元15存款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支票存款477元16機車車號000-000變價分割,變價後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分配附表二:兩造應繼分比例及訴訟費用負擔金額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1李建達1/81/82李黃雪娥1/81/83李美賢1/81/84李貞賢1/81/85李慧賢1/81/86李昭賢1/81/87李幸賢1/81/88李月治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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