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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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87號原告 陳秀麗 送達代收人 劉純增 律師被告 林伯瀧
曾盈順 廖荏賢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5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宏瑋
法官陳育良法官蔡霈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