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3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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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631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家瑋 、 徐裕昌 、 邱美惠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徐家瑋、徐裕昌、邱美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