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68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6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6813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上當事人間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卷附資料所載,當事人間並無租賃之法律關係存在,聲請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租金,依首揭法條規定,其聲請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書記官梁永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