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2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振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振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檢)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910號),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111年1月6日執行完畢,並經苗檢檢察官將被告另案施用毒品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1374號、110年度毒偵字第63號、第516號等)併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苗檢111年度戒毒偵字第6號卷第37頁至第38頁反面)。又苗檢109年度毒偵字第1374號、110年度毒偵字第516號案件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物品1包,經鑑驗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MET)反應乙節,有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扣案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照片在卷可稽(見苗檢109年度毒偵字第1374號卷第34頁、第37頁至第38頁、第47頁、第79頁;苗檢110年度毒偵字第516號卷第37頁、第44頁、第58頁至第62頁、第66頁);苗檢110年度毒偵字第63號案件扣得如附表編號4所示,白色透明晶體1包,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節,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9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扣案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照片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861號卷第13頁、第64頁至第65頁;苗檢110年度毒偵字第63號卷第19頁),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至盛裝上開扣案毒品之包裝袋4只,因內有極微量毒品殘留無法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另鑑驗取用部分既已滅失,自不為沒收之諭知。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數量重量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含袋重0.40公克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含袋重0.47公克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含袋重0.19公克4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驗前淨重0.1900公克驗餘淨重0.1898公克